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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2026年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来源:星空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6-01-22 2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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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9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山蔬鲜生生鲜超市经营的“四季豆(菜豆)”做监督抽检。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0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菜豆)”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 ≤0.01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德山蔬鲜生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发现该店面已变为另一家店,正在装修中,致电当事人后,当事人称已停止经营并注销证照。

  2025年11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德山蔬鲜生生鲜超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9月22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中学使用的“红尖椒”做监督抽检。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红尖椒”的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为0.125 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以Cd计)≤ 0.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红尖椒”7.5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作为食材原料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目前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1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中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0月2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涵涵便利店经营的“台湾高粱酒”做监督抽检。经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025年11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台湾高粱酒”的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49.8 %vol,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发展要求中,酒精度 52-54 %vol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武陵区涵涵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台湾高粱酒”1件共12瓶,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还剩4瓶未销售,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立即对该剩余的4瓶予以下架封存。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有效召回。目前亦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1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武陵区涵涵便利店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1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朝阳农贸大市场+田正茂经营的“小红椒(辣椒)”做监督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红椒(辣椒)”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27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 ≤ 0.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朝阳农贸大市场+田正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小红椒(辣椒)”8.5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只留存了进货凭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有效召回。目前亦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2月1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朝阳农贸大市场+田正茂作出当场处罚200元(常市监武当罚[2025]303号)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第二中学食堂使用的“红线椒”做监督抽检。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红线椒”的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为0.215 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以Cd计)≤ 0.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常德市第二中学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红线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作为食材原料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目前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1月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常德市第二中学食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百家惠生鲜店经营的“青椒”做监督抽检。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1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青椒”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8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 ≤ 0.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武陵区百家惠生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青椒”10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有效召回。目前亦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2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武陵区百家惠生鲜店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1月1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悦购佳市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油麦菜”做监督抽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2025年12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的阿维菌素项目实测值为0.13药最大残留限量》中,阿维菌素 ≤ 0.05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常德市悦购佳市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油麦菜”40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有效召回。目前亦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2月2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常德市悦购佳市集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11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铂悦湖温德姆花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做监督抽检。经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025年12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的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50cm²,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50cm²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常德铂悦湖温德姆花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碟子(复用餐饮具)”不合格原因为消毒不彻底,已整改完毕,并主动送检且检验结果合格。

  2025年12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常德铂悦湖温德姆花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当场处罚警告(常市监当罚[2025]757号)的决定。

  2025年11月2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武陵区壹德壹小吃店-常德市政府机关食堂使用的“五号白菜”做监督抽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五号白菜”的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395 mg/kg,不符合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吡虫啉≤ 0.2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依法向常德市武陵区壹德壹小吃店-常德市政府机关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五号白菜”15公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作为食材原料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留存了供应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快检合格报告。目前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2025年12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三项等规定”对常德市武陵区壹德壹小吃店-常德市政府机关食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